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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作者: 绩溪县博物馆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586 更新时间:2015/10/31 17:02:05
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15年10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经绩溪县文旅委批准,成立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二、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是在绩溪县文旅委领导下,对博物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审议、咨询、指导、决策的组织。 三、通过博物馆理事会的有效途径和组织形式,使绩溪县博物馆蓬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四、理事会由绩溪县文旅委分管领导、博物馆馆长、博物馆职工代表与社会人士代表组成。 五、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机构,对绩溪县文旅委负责。 六、理事会由八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绩溪县文旅委领导担任。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担任。 七、理事会成员由绩溪县博物馆聘任,一般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八、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博物馆发展研究方向和机构设置 2、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和批准基本管理制度 4、审议和批准学术委员会组成 5、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九、理事会议准则 1、理事会议程由理事长决定,并提前(2周左右)向每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 2、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1次。经3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博物馆存档并送达相关理事。 十、理事会的解散权和临时改组权在绩溪县文旅委。 第四章 附则 十一、本章程经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通过后,报绩溪县文旅委批准生效。 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 十三、因国家规定或发展的需要,需对本章程修改或补充时,须经理事会审议,报请绩溪县文旅委批准。 十四、本章程与国家法规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法规规定执行。
绩溪县博物馆理事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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