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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456 更新时间:2022/3/30 11:24:42
(中国博物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简称“中国博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MUSEUM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CM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开展博物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团结全国博物馆、博物馆相关企事业单位、博物馆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现状、要求和愿望,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行业考评,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四)开展博物馆相关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 (五)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 (六)建立行业和行政管理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博物馆与相关组织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 (七)履行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依据《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的原则推动国际博协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接纳为协会团体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 (二)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行业组织; (三)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及常设博物馆培训机构; (四)从事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研发、推广的企事业单位; (五)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组织。 第九条 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经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或各级、各类型博物馆中的从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常设培训机构中从事博物馆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三)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博物馆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在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正在就读博物馆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积极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的博物馆志愿者; (七)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具备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后,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协会; (二)经协会审核并批准; (三)协会为取得会员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制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有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协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法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协会设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中国博物馆终生成就奖、中国博物馆友好使者和年度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称号,以褒奖对协会或中国博物馆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第十六条 名誉称号机构或个人须由各专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 经常务理事会一致推荐,由理事会授予。 第十七条 名誉称号提名须附有概述包含被提名机构或机构特殊贡献内容的文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理事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分布建议,依据兼顾地区、专业和类型代表性的原则,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酝酿协商后提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定并提出修改会费标准的意见;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十)监督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的工作,对于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通过决议予以纠正;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理事会职权和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的分布建议,依据有利于协会业务工作开展、兼顾地区及行业代表性的原则,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酝酿协商后提出。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其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是常务理事会的临时性和快捷性决策机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须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议所做决议及其形成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理事会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任免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是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决议的主要执行者。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保持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系,并就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或事项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四)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协会业务主管机关指定相关单位进行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工作计划的重要机构,是协会会员在各专门领域沟通和联系的主要渠道,并在协会各项事务中代表各专门领域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管理,依据国家社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建立: (一)专业委员会成员须为协会的个人或团体会员; (二)建立专业委员会须由至少10 名团体会员联名发起并提交拟建专业委员会的阐述性文件和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做出是否同意建立的决定; (三) 专业委员会的建立须报协会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四)专业委员会需有稳定的办公地点;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规则选举其领导机构。选举须在常务理事会代表的监督下进行,选举结果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与协会章程不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规则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协会秘书处须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社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基于本章程制定的专门规章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管理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4 年11 月23 日经中国博物馆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章程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