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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863 更新时间:2022/8/8 9:00:17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指导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提升桥梁文物灾害防护能力,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桥梁类不可移动文物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防灾减灾体系,组织协调文物、应急管理、水利、气象、交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制定预案并实施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等,合力做好桥梁文物的防灾减灾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桥梁文物防灾减灾需求。

  第四条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保护和安全的监管责任,开展桥梁文物防灾减灾管理工作,及时公布相关文物信息。

  第五条   桥梁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承担桥梁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开展桥梁文物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暂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桥梁文物,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鼓励桥梁文物所在地社区、村镇和居民、志愿者组织参与其防灾减灾工作,鼓励将桥梁文物保护纳入乡规民约。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桥梁文物的检查评估,指导、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的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明确风险的类型、成因和影响,并将风险评估的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文物的资料,并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完善桥梁文物的资料档案,包括修建沿革、自然条件、历年受灾情况、维修记录、防灾减灾及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桥梁文物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日常巡查:由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常规性检查,可根据保护级别、保存情况、区域特点等因素,确定巡查周期,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灾害季节应增加巡查频次。

  (二)定期巡查: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全面检查,可根据区域特点、气候条件、保存情况等因素,确定巡查路线和周期,每年不少于两次,风险较高的桥梁应增加巡查频次。

  (三)专项巡查:在自然灾害、人为因素(节日、重大活动等)有可能影响桥梁文物安全时,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专门巡查。

  第十一条      桥梁文物巡查中应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巡查资料并存档,同时做好应对措施:

  (一)发现桥梁文物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二)发现桥梁文物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排除风险。涉及文物本体的,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开展抢险加固。

  第十二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桥梁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影响桥梁文物安全的建构筑物、水利设施和建设工程,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组织开展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桥梁文物的使用管理。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应设置航标提示,进行必要的通航管制;允许车辆通行的桥梁,应设置限重、限高、限宽等措施;设定并执行瞬时承载量;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限行设施、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四条      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足备齐必要的防汛沙袋、防水布、拉索等抢险应急物资。

  第十五条      灾害季节前,应检查清理临近河道内堆积物、漂浮物;酌情加固桥梁主体结构,或采用小型袋装砂包填塞空隙、沉笼、抛石、堆沙包、设消波块等方式加固桥基、桥墩掏蚀部位,可用加箍等方式加强桥墩及分水尖的抗冲击能力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桥梁,应设置围挡,禁止通行。

  第十六条      根据灾害预警,桥梁管理使用单位应结合桥梁文物的不同特征、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一)石拱桥、石梁桥:拱券、金刚墙等存在结构性病害的,遇持续性降雨时,加盖防雨布防止雨水下渗;包裹、撑护已明显风化的望柱、栏板。

  (二)木梁桥、木拱桥:楔紧榫卯节点,补全木销,脱榫部位增设扒钉等,加强结构整体性;临时增设拉索;临时增加压重。遇严重自然灾害风险预警,拆卸风雨板等构件,必要时可采取拆卸构件等措施以减少冲击。

  (三)索桥:临时增设拉索;紧固螺栓、锁扣和已有拉索。

  第十七条      灾害来临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灾时巡查,记录受灾信息,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抢险措施。

  第十八条      灾害发生后,桥梁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评估、统计桥梁文物受损情况,上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开展灾后抢救保护措施,减少次生灾害发生。

  第十九条      木结构及有廊屋的桥梁文物应做好火灾防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符合文物建筑的防火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文物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桥梁文物防灾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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