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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731 更新时间:2022/12/22 10:29:29

第一条 为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文物安全责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文物局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三条 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或者文物安全事故的;

(二)文物违法问题突出,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案件的;

(三)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发生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威胁文物安全的;

(五)对国家文物局重点督办案件落实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国家文物局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负责约谈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向被约谈方发出约谈书面通知,并提前送达被约谈方,约谈通知应当载明主持约谈部门、被约谈方、约谈参加单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二)被约谈方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确认通知事项,或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提出延期约谈申请的,由主持约谈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反馈被约谈方。

(三)涉及公众普遍关注事项的,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

第六条 约谈以会议形式进行,议程包括: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项和目的,通报有关情况,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方就落实约谈要求进行表态。

第七条 主持约谈部门应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经局领导审定后,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约谈参加单位。

第八条 主持约谈部门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在约谈纪要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文物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被约谈方未按约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国家文物局可将有关情况向被约谈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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