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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828 更新时间:2023/3/13 11:55:5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提升防范能力,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打击,实施联防联控,夯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措施,加强市场管控,整治安全隐患,完善安防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控能力,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要求


坚持严厉打击,对盗掘、盗窃、倒卖、损毁、走私等文物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窃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博物馆纪念馆、盗拓碑刻石刻等犯罪活动和惩治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及其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实施全链条打击;坚持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增强安保力量,开展治安巡查,织密文物治安防控网络;坚持源头治理,开展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市场监管,整治安全隐患,建立行刑衔接制度机制;坚持强基固本,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预警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和水平。


到2025年,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各类文物违法犯罪得到有力遏制,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率达到100%,世界文化遗产地、帝王陵寝、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重点石窟寺、重要碑刻石刻和博物馆安全设施建设率达到100%,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全面增强。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1.持续开展专项打击。公安机关会同文物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打团伙、破案件、追逃犯、缴文物、摧网络,积极查找犯罪线索,查清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收赃等文物犯罪链条,摧毁文物犯罪网络。定期梳理积案,联合排查隐案,组织研究会诊,及时立案侦查,强力攻坚突破,对文物犯罪形成长期更大震慑。


2.加强文物进出境监管。海关加强对文物进出境监管,加大打击走私文物违法犯罪力度。海关、公安和文物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信息,严查上下游犯罪环节,合作侦办案件,联合开展专项打击。


3.加大市场管控力度。实施源头管控,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加大文物拍卖、文物商店、文玩旧货市场和网上文物交易等文物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文物交易活动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查处倒卖、诈骗、非法文物买卖、违规拍卖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发现各类文物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4.做好涉案文物鉴定。文物部门全面加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专业人员、业务经费和技术装备等保障,建立全国文物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咨询专家库,探索建立专家随警作战模式,优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协同工作机制,支撑文物案件侦办和诉讼工作。


5.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规定,惩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案件办理法律适用工作实际需求,完善有关规定,为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适时发布打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地依法办案。


(二)联合加强治安防控


1.开展联管联建。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健全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加强防范力量和设施建设,提升内部治安保卫能力和防范水平。积极推动在重要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资源分布密集区域,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工作站,实施重点保护。


2.实施联防联控。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建立实施文物安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联合巡逻防控,检查督办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周边治安防控,严防治安事件发生,震慑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1.督导政府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文物安全经费保障,健全、保障文物安全队伍和力量,加强安全措施。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督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研判、分析评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风险,组织安排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察,实地检查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督导整改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3.明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强化末端守护,文物行政部门深入推进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单位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4.严肃追责问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对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的法人违法行为,以及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要严肃追责问责,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1.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国家文物局制订印发《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督导各地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防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实现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安防设施设备建设全覆盖,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2.实施安全隐患整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持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督导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3.推动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国家和省级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指导文物资源密集地区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提升文物安全监管精准化、信息化水平。


4.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标准体系,研究制订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安防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推动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五)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成员单位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随时会商和定期会议制度,在线索通报、案件督办、现场勘验、文物鉴定、文物移交、新闻宣传、技术培训、行刑衔接、案件诉讼、立法完善、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文物犯罪案件侦办咨询制度,协调解决文物犯罪案件侦办、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纳入联席会议议题。充分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将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纳入联席会议重要议题,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重大问题,合力支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前)


成立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召开工作组成员会议,明确各项工作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时限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联合对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3年4月至2024年12月)


督导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督办大案要案,形成长期震慑;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开展文物市场专项检查,实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标准,开展专业培训,做好涉案文物鉴定、保管和展示工作;开展治安巡查,建立公安、文物治安联防联控体系,形成文物博物馆单位良好治安环境;督导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切实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统筹部署、重点推进、联合督导,及时调度力量、推进工作和总结成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化总结阶段(2025年)


评估总结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成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扩大宣传,形成更加完善的联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文物安全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职责任务。在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成立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由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领导任组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局、室)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和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工作组实施季度协调会商制度。各地对照成立相应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专班。中央宣传部支持协调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公安、文化和旅游、海关、文物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督察督办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部署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对重大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检察院办理文物犯罪案件的工作指导。 


(三)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组织对各地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导整改;各部门严查系统内在文物保护管理中失职渎职、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情形,发现一起,彻查一起,严肃追责问责。


(四)完善信息技术保障。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和“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增强文物犯罪信息分析研判、支撑实战的能力,为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总体工作成效,打击惩治文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以案释法,严格管理“鉴宝”“盗墓”等题材的影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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