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绩溪县博物馆 > 文章详情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613 更新时间:2023/4/14 10:30:45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是指由国家文物局确定并发布的中国文化遗产图形标志(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是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权利人。国家文物局授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对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的权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第七条 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第八条 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提供《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九条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