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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指南(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182 更新时间:2023/12/21 8:59: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科学推进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是由考古机构管理和使用,承担区域性考古标本保存、周转、整理、保护、修复、研究、展示、教育等多种功能的文物保护利用设施。
  考古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考古标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其他管辖海域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考古出土的人工制品和人类活动相关样品。
  第三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项目严格按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项目的总体目标和项目库,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项目用地,落实地方建设资金。考古机构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项目按照“央地合作、区域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分两阶段实施:
  (一)到2025年,建设20个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初步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重点地区考古标本保存管理条件有效改善。
  (二)到2035年,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体系更加完备,设施设备配置科技化水平大幅提升,全国考古标本保存保管条件显著改善,服务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服务文博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显著提升。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
  (一)基础设施:包括库房、文物修复场间、文物保护实验室、化学检测室、档案室和配套管理用房等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电力设施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等。
  (二)配套设施:包括消防安防设施、配套生态厕所、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等的新建改扩建。
  (三)环境整治:包括设施外部区域的绿化和土地平整。
  第七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选址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文物安全需要。
  (二)工作便捷、公共服务需要。
  (三)工程地质与水文条件、交通与水电燃煤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条件、人文与治安环境等。
  第八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服务区域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布局库区结构功能,节约集约用地,按需并适度超前配置。确定建设规模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考古机构现有考古标本数量、材质与保存形态。
  (二)区域文物资源密集程度、考古工作量、考古标本增量预期(5—10年)与经费保障等。
  (三)考古标本保存、周转、修复、保护、整理、研究、展示相关设施设备需求等。
  (四)鼓励依托考古机构、博物馆、考古工作站(基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已有设施进行建设。
  第九条 库房可分为长期保存库、临时周转库两类。长期保存库主要用于长期保存已完成整理与修复保护工作的考古标本,临时周转库主要用于临时存放需修复保护、整理、周转的考古标本。
  (一)库房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库房可容纳考古标本量,按照每平方米平均存放考古标本件数不超过18件测算。
  2.库房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整个库区建筑总面积的60%。
  3.库房建议独立建造。如需与其它建筑合建,库房区域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长期保存库、临时周转库分离不交叉。
  5.库房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临时周转库因考古标本存放要求,存在用水情况的,应单独设计给排水设施。
  6.库房大门应采用大型安全门,便于车辆、大型或重型考古标本出入库。大型、重型考古标本库房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
  7.考古标本应按照同一遗址、同一地点、同一遗迹出土单位存放,可按照材质分类设计库房分区,包括但不限于陶瓷质标本库、金属质标本库、石质标本库、竹木质标本库、丝绸质标本库、纸质标本库、骨角质标本库、人骨标本库、科技样品标本库(动物、植物、土壤等)等。
  8.脆弱标本、有机质标本等存储应根据实际需要,专设具备恒温、恒湿、冷冻、低氧等条件的库房分区,或在库房内配置符合保存条件的工作舱、存储柜、存储箱、储存池等设备设施。
  9.对于有收纳近现代战场、医院等遗址出土物需求的周转库,需配备专门设备安置爆炸物、生化试验装置类出土遗物,此类遗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转入长期保存库。
  (二)库房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本装具,包括柜、架、囊、匣等保存设备。
  (1)标本架结构设计应便于调整组合。标本架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长期保存库主通道净宽不低于1.2米,临时周转库主通道净宽不低于1.5米。标本架的间距及与墙、顶的间隔距离不低于0.6米。
  (2)囊匣应根据不同标本材质专门配备。
  2.运输工具,包括手动液压托盘车、手推车以及标本取放的取货梯等,适用于重型标本的运输车、液压升降工作台等。
  3.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包括能够满足各类库房温湿度要求的环境控制设施,以及主动式或被动式温湿度调控设备。各类库房应实现温湿度独立调控。
  4.污染物控制设施设备,包括对室外新风污染物、室内散发污染物及总库区入口污染物的控制设施设备,如新风过滤设施、室内空气过滤设施、通风置换设施、风淋室等。
  5.照明设施设备,如无紫外线的照明设施设备,相关照明标准值和显色指数等参数应符合《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16)。应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6.环境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各类手持式环境检测设备、能检测有机酸、氨等环境参数的便携式检测管,以及具有连续记录和分析功能的环境监测、评估系统。
  7.防震设施设备,包括为易碎脆弱标本配备的防碎囊匣及安防设施设备,特殊标本应配备防震装置。
  第十条 文物修复场间主要用于考古标本的清理、清洗、统计、拼对、修复、保护、整理等工作。
  (一)文物修复场间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文物修复场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整个库区建筑总面积的20%,也可按同时开展文物修复整理工作的最大需求面积设计。
  2.按通间房型设计,场间内尽量不设柱网,单间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大型文物整理室,用于整体套箱提取的重要遗迹等保护修复。
  3.文物修复场间内部或室外应预留空旷场地,作为考古标本清洗、晾晒空间。
  4.室内应光线充足、空气畅通。建议窗户设置实体防护装置,并满足监控条件。
  5.配置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以及单独、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6.室内需通水、敷设给排水管道,满足考古标本清洗、排污条件。
  7.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二)文物修复场间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理、拼对、修复、绘图、资料整理工具。
  2.专用工作台案、标本储存柜架、保险箱柜。
  3.设置有大型文物整理室的,可按需配置缩时摄影相机、龙门吊、大型翻转工作台、电动升降机等设备设施。
  4.其他技术性专业设备,可参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 30238-2013)“文物保护修复室配备仪器设备表·基础设备和保护修复专业设备”等具体标准按需配备。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实验室主要用于脆弱质文物、整体提取的重要遗迹和标本的清理、保护、整理等工作。
  (一)文物保护实验室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防止产生静电、并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有便于车辆、大型或重型考古标本进入的大型安全门。
  3.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以及满足化学实验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控制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或在室内配备污水存储设备,按要求统一回收处理。
  4.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设有单独、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5.应采用无紫外线的灯具。照明与动力电路应单独设置,线路采取阻燃管暗敷方式布设。照明设备应符合《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16)。
  (二)文物保护实验室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如空调、冰箱、恒温恒湿箱等。
  2.运输工具,如移动航车、液压升降与液压移动托盘车。
  3.应急清理与保护设备,如通风橱、清洗池等。
  4.其他技术性专业设备,可参照《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 30238-2013)“文物保护修复室配备仪器设备表·分析检测设备”等具体标准按需配备。
  第十二条 化学检测室主要用于考古标本、考古采集样品的材质、成分等的检测分析工作。
  (一)化学检测室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与其他功能分区有效隔离,以稳定检测环境、降低安全隐患及对外界环境的影响。条件允许的,应建设独立建筑。
  2.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有效循环,实验室内部应实现微负压环境。
  3.供电应具备单相三线220V和三相五线380V电源。
  (二)化学检测室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专用工作台案、库房药品柜、危险化学品储藏柜、生物安全柜等。
  2.清洁去污设备、加热干燥设备、灭菌杀虫设备等。
  3.分析检测设备,可参照《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 30238-2013)“文物保护修复室配备仪器设备表·分析检测设备”等具体标准按需配备。
  4.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等。
  5.敷设专门的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室主要用于考古标本档案存放、查阅,以及考古标本数据存储与查询。
  (一)档案室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远离易燃、易爆及空气污染区。
  2.档案存放、办公、阅览等空间应分开设置。
  3.楼房作为档案库房、或采用密集架式的档案库房,承重必须达到规定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
  4.箱柜布置应预留日常管理、设置档案保护和检测设备的空间,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米,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米,装具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
  5.档案室应符合防火、防水(潮)、防高温、防盗、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等档案保存保管要求。
  (二)档案室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直列式档案密集架、档案目录柜、储物柜等。
  2.空调、温湿度计、抽湿机等。
  3.大数据存储设备、其他必要的设备及套装工具。
  第十四条 配套管理用房主要用于库房的管理及相关活动。由管理用房、公众考古活动用房、中心控制室及配套设施等组成,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一)公众考古活动用房应与库房区有适当区分或间隔,并符合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基本要求。
  (二)中心控制室应能够满足24小时值班需要,值班室应有相对独立区域和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符合国家抗震、防洪等各类自然灾害的防范要求,按照一级风险单位标准执行。应制定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的安防消防设计应参照现行文物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标准要求:
  (一)安防设计:库房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配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
  (二)消防设计:室内应安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室外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存放金属质标本、有机质标本的,应设置惰性气体灭火系统。除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也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三)库房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库房应满足二级防雷建筑物标准。


第三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古标本档案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借展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一)考古标本档案管理制度:
  1.库房应建立标本总登记帐,并由专人保管,实行帐、物分别管理。
  2.库房管理人员定期清点核查标本,将清点核查结果报考古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存档。考古机构每年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库房标本总数及库房管理使用情况。
  3.建立库房日志,内容包括出入库人员和文物标本流动情况,以及库房日常工作等。日志定期归档,长期保存。
  4.考古标本纳入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二)考古标本出入库管理制度:
  1.标本出入库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标本离、归库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仔细核对并予以登记确认。
  2.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新入库标本情况,填写标本登记表,并记入标本总登记帐,将标本信息录入考古标本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标本信息应包括标本的名称、编号、材质、时代、出土时间、出土地点、发掘单位、整理修复、科技检测等基本信息。
  未经登记、点交的标本,不得擅自入库。
  3.标本入帐后,对存放环境、温湿度等无特殊条件要求的,可按遗址出土单位上架存放,做到科学、规范、整齐、系统。特殊材质的标本可根据其对环境的要求,单独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脆弱标本、有机质标本应进入专门库房或专门的保护箱柜。大体量标本应根据材质采取防尘、防潮、防震和避光措施。
  4.标本出库时,库房管理人员应对标本数量、现状、特征认真详细记录、交接,必要时应留存照片和文字记录。手续不齐全者,库房管理人员应拒绝标本出库。
  5.标本点交时,应附标本登记表副本。点交过程中,除交、接双方人员外,应有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交、接双方必须对标本的数量和现状仔细核对,逐一点交,并填写标本点交表,经在场三方人员共同审查无误后,在该表上签字确认。标本点交表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三)考古标本移交制度:
  1.考古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表考古简报或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移交。
  2.考古标本移交时应尽量将同一遗迹单位的标本移交至同一接收单位,确保移交后能够完整、全面、系统的开展研究、管理和展示。
  3.考古机构应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年度考古标本移交情况。
  (四)考古标本借展制度:
  1.考古机构负责保管的考古标本借出展览,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借用单位向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所属考古机构提出申请,经考古机构研究或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借。
  2.考古机构与借用单位对接手续,确认所借文物的现状,签订借展协议,办理点交手续。
  3.应制定考古标本借展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文物点交包装、运输、保险、陈列及保管等方面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考古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库房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库房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并报考古机构保卫部门备案。
  (一)库房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库房管理人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库房必须配备双锁,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分别保管。进入库房至少2人同时在场。
  (三)库房管理人员出入库房时应履行登记手续。非库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入者,应由库房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应建立考古标本信息及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提升考古标本库房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登录、检索功能,满足考古标本出土、入库、整理、修复、研究、展示的全链条信息管理需要。鼓励加快数字化技术应用,探索考古标本跟踪定位管理、资料开放共享等技术创新。
  (一)考古标本信息应做到全面、精确,建立独立完整的标本身份或收纳箱身份信息卡,要便于数字化信息发展的考古研究与信息共享,信息内容可包括标本的名称、编号、形制、材质、时代、出土时间、出土地点、发掘单位、整理修复、科技检测数据、图片、照片、三维模型等。
  (二)应配备大数据存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和数据信息管理标准做好备份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积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存储空间和设施共享、档案和信息数据查询查阅、开放展示和研学活动等。
  (一)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满足所在区域(以本省为主)其他考古机构的考古标本存放需求。鼓励向周边区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放共享使用。其他单位的考古标本、文物存放管理应制定相应制度、签订协议、明确责权。
  (二)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主动向行业、社会公布重要考古标本信息,制定相应查询查阅管理制度,满足学术科研、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播需要。
  1.考古机构应在库房考古标本档案的基础上,制作可向社会公布的考古标本目录,分批次公布。
  2.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向文博行业、高校提供考古标本信息数据查询服务。
  3.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存储的标本档案、信息数据库应预留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考古工作信息数据平台、中华文明文物基因库的对接整合。
  (三)具备条件的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可于库区适当场所开辟小型陈列室、活动室,面向公众开放展示考古标本,开展考古标本修复、保护、整理现场参观研学。
  公众活动区域应与库区物理隔离,设置明确的参观路线,并有专人全程陪同。考古机构应明确管理要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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