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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规程 作者: 绩溪县博物馆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804 更新时间:2020/8/22 13:58:59
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馆学术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特设立“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由馆领导、外聘专家和馆内业务骨干组成的,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博物馆学术研究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文博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绩溪县博物馆馆长兼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绩溪县博物馆馆长提名,经馆务会议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协助馆务会审议博物馆学术研究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我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十二条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审议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九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三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绩溪县博物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绩溪县博物馆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
为了规范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程。
一、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1.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绩溪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来自馆领导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联络馆领导的建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联名提交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3.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准备规范简明的会议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4.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前2天,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会的各位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5.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馆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博物馆有关情况。
二、召开会议和表决形式 1.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召开。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服务博物馆发展为宗旨,议事各抒己见,决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3.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4.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5.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6.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馆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7.注意提高会议效率,有关人员对议题的说明和汇报要有必要准备,按规定时间发言。委员在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或提炼结论意见。
三、议事结果的报送与实施 1.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和签发。 2.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馆领导,根据馆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3.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四、议事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事由。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博物馆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博物馆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五、附则 1.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绩溪县博物馆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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